关于2016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要求,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文件规定,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所有收入扣除公积金、保险、捐款后金额)的申报时间为: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3月底以前)。其他情形应于取得所得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申报地点在“莱山区地税局”。
为方便广大教职工申报个税,学校财务处已从莱山区地税局领取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请需要的教职工到财务处会计核算科领取。
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到相关人员,并张贴公告。
财务处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