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企〔2013〕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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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企〔2013〕6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8号),我们对《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鲁财企〔2008〕2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125

第一章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确保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8)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全部省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四类执行:

(一) 煤炭、黄金等资源类企业15%

(二) 一般竞争性企业10%

(三) 监狱企业按现行规定定额上交;

(四) 储备粮承储等政策性企业免交。

省属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向省财政厅、归口管理省级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商省级预算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对国有独资企业盈利水平不高,年度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在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由省财政厅、归口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审核后,可予以免交。

第三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对省属企业未按期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鲁财企〔200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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