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有关问题的说明
省直各部门: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不断深化,财政直接支付业务量逐步增大,为确保省级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高效和安全,规范业务流程,方便单位操作,提高执行效率,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说明所指省级项目资金是除政府采购支出、工资支出以外,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项目支出。
二、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对象是项目实际用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用款方”),原则上不得直接支付到本级所属单位或下属二级单位,进行资金二次分配。预算指标文件明确要求,属应急款项及项目用款方确系本级所属单位或下属二级单位的除外。
三、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简要流程
1. 单位在集中支付系统内,依据预算指标,向省财政厅国库处,逐级报送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待批复。
2. 单位在集中支付系统内,依据国库处批复的用款计划,向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报送资金支付申请,待审核。
3. 单位在系统内报送支付申请并确认数据发送成功的同时,下载、填制、打印《山东省省级普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连同《财政普通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说明》(附表2)一份,一并报送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
4. 支付中心确认审核支付手续齐备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纸质支付申请等相关资料与支付系统内报送的电子申请,进行审核;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批量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财政零余额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及时录入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内部转账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用款方账户。
5. 资金确认支付后,预算单位定期到单位零余额代理银行,领取《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四、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操作说明
1. 单位提交的纸质《山东省省级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表》,取消其主管部门复核备案和加盖公章环节,对驻济以外单位,此表可通过快递等方式提交,以提高支付效率。
2. 因所提交项目用款方账户信息有误等导致退票的情况,单位需出具《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支付退票重新支付说明》(附表3),注明退票原因,加盖公章,与更正后的支付申请一并送达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3. 对于财政补助预算单位用于化债还贷的项目支出,除按上述规定报送审核资料外,还需提供借贷双方签订的《贷款到期还款通知书》或《提前还贷通知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单位需在还贷偿息到期日7个工作日之前报送支付申请等相关手续,因逾期产生的责任由单位负责。
4. 对于工程建设、科研等大型项目支出中,含有差旅费、租赁费等零星支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按财政授权支付及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5. 对于以后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省级项目资金,如有特殊要求,将根据具体政策和规定,对审核附件和内容视情进行调整。
附表1 /《山东省省级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表》.xls
附表2 :/《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说明》.doc
附表3 :/《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支付退票重新支付说明》.doc
附表1 — 附表3可登录以下邮箱地址下载使用:
邮箱名:czt312 @ 163.com
密 码:czt123
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