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 台 大 学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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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大校发〔2018〕45号 |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科研协作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台大学科研协作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18年10月10日
烟台大学科研协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工作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山东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外拨科研协作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是对《烟台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进一步补充说明。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根据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需要转给合作单位协作研究费的项目(课题),须在办理校内经费入账之前或编制用款计划之前,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协作合同书》,明确协作研究内容、计划安排、知识产权归属、经费预算及支付等约定。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给合作单位时相关条款不能与立项部门批准的合同(课题)合同任务书、预算书相抵触。
第三章 审批及监督
第五条 《科研协作合同书》经各二级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社科(科技)处审批盖章,审批时需附经立项部门批准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或经费预算书,横向科研项目需要付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书。
第六条 纵向科研协作经费收款单位须为科研项目合同(课题任务书)中已载明的合作单位,不允许向未载明的单位转拨经费,或以其它名义变相转拨经费。横向科研项目转拨经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必须与转拨单位签订《科研协作合同书》。
第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转拨科研协作经费,转拨时需提供收款单位开具的合法有效收款收据(发票)及《科研协作合同书》,经社科(科技)处审核后,再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
第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第九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对外拨科研协作经费负有监管责任,应督促合作单位按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掌握合作单位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要求合作单位及时提供年度经费决算,协助做好科研经费检查或审计工作。
第四章 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转拨经费办理手续。每一科研项目转拨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科研合作、协作费(须附合作协议)由课题负责人签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科研合作、协作费由课题负责人、社科(科技)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实施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社科(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