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说明

录入日期:2017年04月28日 17:14     已访问:

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烟台市莱山区国家税务局已于2017年3月将我校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及教育辅助服务项目适用6%的税率,经营租赁服务项目适用11%的税率。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学校从方便广大教职工、维护学校利益的角度出发,积极与烟台市莱山区国家税务局协调沟通,已按规定对相关服务项目办理了简易征收备案认定。

一、目前我校涉及的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率如下:

技术服务费 3%(按简易征收计税)

科研费 3%(按简易征收计税)

测试费 3%(按简易征收计税)

咨询服务费 3%(按简易征收计税)

研发费 3%(按简易征收计税)

中标服务费 3%(按简易征收计税)

房租 5%(按简易征收计税)

场地费 5%(按简易征收计税)

版面费 6%(按一般项目计税)

订刊费 6%(按一般项目计税)

物业管理费 6%(按一般项目计税)

会务费 6%(按一般项目计税)

二、对按照简易征收计税方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可以抵扣。

三、对按一般项目计税方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专用发票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抵扣业务,超过有效期不能再进行抵扣。请相关报账人员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后3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便于及时办理抵扣手续。

四:烟台大学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烟台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12370000495542871T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电话:6902535

开户行及账号:农业银行烟台大学支行 15394601040000563

具体开发票事宜请咨询:6902535 联系人:任耀亮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务处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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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535-69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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