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大校发〔2012〕10号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教材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录入日期:2012年04月25日 12:05     已访问:

烟大校发〔2012〕10号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教材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教材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14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 台 大 学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烟台大学教材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的教材建设水平,推进课程与学科建设,深化教学改革,鼓励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高水平、有特色的教材,特设立教材建设基金。

二、教材建设基金资助的原则和资金用向

第二条  学校每年划拨专款,作为教材建设基金,用于资助教材建设。

第三条  教材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教师主持编著或翻译教材的出版。重点资助规划教材、精品课程教材以及改革创新类课程教材。使用基金进行资助,遵循从严控制、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出版资助的教材(非教辅类),我校教师必须是第一主编。教材质量能促进现有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在国内同类教材中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项:

1. 已列入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及省部级规划的教材;

2. 与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配套的教材;

3. 教学急用且近期无合适版本的填补空白的本科教材;

4. 能在国内高校广泛使用的本科教材;

5. 在教学使用过程中反映好,需要修订或再版的优秀教材(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

第五条  教材建设基金用向

1. 教材的出版资助;

2. 开展教材编写和教材研究工作的差旅费、会务费、材料费。

三、教材建设基金的申报、审批

第六条  申报原则

1. 坚持“高质量、有特色、有创新、讲效益”的原则;

2. 申请校教材建设基金应以教材立项的形式进行;

3. 为确保立项教材质量,各教学院(部、中心)应在学校宏观指导下认真组织推荐。以主编为申报人填写《烟台大学教材建设基金立项申报表》一式3份。教学院(部)应聘请两名同行教师(具有高以上职称)对申报的教材稿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连同原始材料送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通过初步审查的教材提交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请人陈述,根据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本着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终审意见,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已批准给予出版资助的教材,由教务处与申请人签订执行合同。

四、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教材立项评审工作,对已立项教材给予经费资助,每部资助金为0.5—2万元(根据其水平、特色和出版社等,给予不同等级的经费投入)。

第十条  凡通过立项的教材其责任人与校教务处签订正式协议后,凭正式出版合同原件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学校下拨该项目规定资助的第一期专项经费(即专项经费的20%),主要用于搜集资料、调查研究及编写过程中必要的支出等。

第十一条 第二期经费(即专项经费的80%),用作出版补贴。该资助经费,应在该教材如期出版后,凭向出版社支付的出版费、书号费的正式发票报账;

第十二条 已立项的教材要严格按照协议签订的期限完成,完成形式为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应提前一个月由项目责任人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出版期不得超过十个月,否则,不得使用二期经费。

第十三条 如项目责任人中途放弃立项,资助经费要如数退还,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立项(从项目批准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  获得批准立项后,教材编写至正式出版工作应在1至2年内完成。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接受资助的教材须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

第十六条  接受出版资助的教材,出版后须分别送交4本给教务处和图书馆存阅。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  教材  办法  通知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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