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大校字〔2008〕158号
印发关于加强学生收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学生收费管理的规定》已经2008年9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学生收费管理的规定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及上级有关学生收费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类学生(包括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下同)每学年开学时,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时间两周之内到学校财务处足额缴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下同),或按规定程序申请暂缓缴费并获批准,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学生必须提供财务处出具的缴费收据或者所在教学单位批准暂缓缴费的批件,否则不予注册,学生因此而失去本校学籍的,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条 各类学生的注册分别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各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注册业务,并将注册业务负责人名单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在规定时间内,各单位注册业务负责人将学生注册情况书面报教务处、研究生处。
第四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应当及时掌握学生注册情况,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不注册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取消学籍手续,并预先告知学生本人。
第五条 获准暂缓缴费的学生,缓缴期限为3个月,到期应当缴清所欠学费、住宿费。缓缴期满后仍未足额缴费的,不能再办理缓缴手续,不能参加本学期期末考试,可申请休学,待缴清欠费后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或由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批学生的暂缓缴费申请,严格控制。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的注册业务负责人和暂缓缴费审批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和审批暂缓缴费,如有失职行为,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学生 收费管理 规定 通知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08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