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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鲁治教字[2009]29号)

时间:2012-03-19 09:39:00

关于公布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鲁治教字〔2009〕29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9〕5号)要求,我们对全省现行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后的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市、县(市、区)及学校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为便于监督,现将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教育收费举报电话公布如下:0531-81916654。

附件: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