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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56号)

时间:2012-08-08 10:39:00

关于规范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15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高校与企业合作办学行为,严格收费管理,现就加强我省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办学项目和规模

校企合作办学属于新的办学模式,应本着稳步发展、确保办学质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办学范围和规模,坚持财政、学校及企业投入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防止以合作办学为名变相高收费。高校应注重提高自主办学能力,确需与企业或社会机构合作举办的专业,要符合我省教育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合作办学应本着先试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每所高校与企业合作专业一般不得超过2个,一个企业合作高校一般不得超过5所。

二、严格办学质量管理

举办校企合作办学,高校应当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制定周密的教学、实训计划,确保人才培养质量。高校和企业要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在满足基本理论与技能培养的基础上,将企业培训教材和实训体系进行科学改造和嫁接。企业对每所合作学校要根据所承担的教学实训任务配专人负责教学管理和督导,定期对高校相关教师进行案例和实训课程培训,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学年,并对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积极推荐就业。

三、严格收费管理

(一)收费标准

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2011年6月底以前批准招收的学生学费指导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具体学费标准可根据办学质量、招生计划完成等情况区别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上下浮动。其中,艺术类专业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其他专业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

(二)收费管理方式

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高校要在每年5月底前,在规定的标准和浮动幅度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按要求填写《山东省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备案表》(以下简称《学费标准备案表》),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未按时申报的,当年不予备案。

学校报送《收费标准备案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办学、招生的文件或手续;

2.合作办学双方单位性质、资质、师资及人员配备、经费来源、设备等教学条件、合作办学协议、教学实训计划以及就业分析情况等;

3.办学成本测算情况。成本核算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05〕1008号);

4.省物价、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严格监督检查

高校在招生和收费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省物价、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办学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物价部门要对办学情况定期实施成本监审。对达不到办学要求、虚假宣传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合作项目,将停止其招生资格;对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9〕156号、鲁价费发〔2010〕12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备案表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高校 合作办学 学费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



山东省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备案表

学校名称


法 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学校地址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地 址


注册资金


企业每年可安排实训学生人数


上年招生计划


实际招生人数


实际报到人数


合作办学

专业名称

办学

层次

学制

招 生

计 划

备案

标准

备 注































申报学校(印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育

主管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审核人


物价部门审核意见

(收费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有 效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审 核 人


负 责 人


备案登记号









说明: 1.本表由学校填写,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2.学校凭收费文件和备案表办理《收费许可证》,经收费公示后执行;

3.本表一式四份,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和学校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