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法律法规 > 正文

关于2015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4〕19号)

时间:2014-09-18 10:24:00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4〕19号

关于2015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关于编制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鲁财预〔2014〕21号)和《2015-2016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鲁财采〔2014〕 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现就2015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报范围问题

在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采用非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除外,下同)支出资金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支出资金可不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往年结转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入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

二、关于采购方式问题

(一)“公开招标”方式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项目,凡单项或者二级品目内所涵盖的全部三级、四级品目合计超过120万元的均应选择“公开招标”方式。

工程类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方式以单个项目的采购金额为确定依据,不再以二级品目内所涵盖的全部三级、四级品目合并计算确定。工程类单个项目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应选择“公开招标”;低于200万元的,应选择“其他”。目录以外项目具体采购方式,参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低于该数额标准的,应选择“其他”。

(二)“定点采购”方式

编制预算时涉及法律服务、车辆加油、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家具、印刷和6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应选择“定点采购”。

(三)“批量集中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中增加“批量集中采购”选项编制预算时涉及采购5台以上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以及10包以上复印纸的,采购方式选择“批量集中采购”,并确定相应的配置方案。有关数量单位应写“台”或“包”,不得笼统填写“批”,以便进行需求归集和汇总统计。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在“二上”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预算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不需专家论证意见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直接在采购方式中填写“单一来源”。

(五)“协议供货”方式

对属于目录规定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类项目,可选用“协议供货”方式。“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应单列,且年度内实行“协议供货”的“A03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A06制冷、制热空调”、“A07音、视频设备”类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累计总金额不得超过120万元(小型机、车辆、消防装备除外)。

   三、关于“自行采购”问题

以下三种情况可以选择“自行采购”。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日常通用、小额、急需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二是涉及水、电、暖、气等特殊行业或涉密等项目。三是延续性比较强,且符合有关规定需要续签合同的项目,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延续开发及运维服务等。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具体包括:单项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3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上述项目全年内预算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涉及高校和医院的,小额自行采购全年预算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编制预算时,可按照单项采购限额或累计额单列预算。

(二)涉及特殊行业或涉密等项目。在“二上”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预算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直接在组织形式中填写“自行采购”。

(三)需续签合同的项目。凡是符合《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19号)和《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25号)有关规定需续签合同项目,预算单位应在“二上”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财政厅核准后,直接在组织形式中填“自行采购”

四、关于“采购代理机构”问题

(一)选择“社会代理机构”

对属于D、E、F、G类品目的预算,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管理系统可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名单,也可选择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时,应选择明确的社会代理机构名称。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二)选择“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对属于A、B、C类品目的预算,以及采购方式为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系统自动选择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五、关于采购“进口产品”问题

属于《2015-2016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项目,可直接在“进口产品”栏选择“是”;属于目录外且确需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在“二上”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不需专家论证意见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财政厅核准后,直接在“进口产品”栏选择“是”

六、其他

(一)各预算单位应尽早办理有关核准手续,认真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切实减少预算执行中有关审核手续,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直通车”。

(二)自行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等特殊采购方式,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分别单列。

(三)对属于协议供货、批量采购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预算编制时应选择对应品目,不得编入小额自行采购预算。

(四)为方便各预算单位用足用活各项采购政策,预算单位应在各采购方式限额标准内,按照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小额自行采购、公开招标的顺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便最大限度满足年度中间临时性、应急性采购需求,切实减少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五)本《通知》中未涉及的其他内容仍按照《关于编制2014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4〕26号)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预算表.xls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9月5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