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大校字〔2007〕31号
烟台大学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考核,促进经济管理,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以下领导干部,是指学校院、系、部、处、所、室、科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校办企业和学校投资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凡设立财务机构和开设银行账户的部门的正职为必审对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制度,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其他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权限,建立明确的经济责任制度,并与领导干部签订任期经济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和奖惩规定。经济责任书的内容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和评价业绩的标准。
第七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任职期满离任审计的提请,应当在其任职期满前半年通知审计部门;对其他经济责任审计的提请,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审计部门。
第九条 审计部门接受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审计委托,同时接收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书。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部门、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部门。
因被审计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影响审计的,可以中止审计程序。被审计部门、单位要限期清查、核实。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据经济责任书,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事项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事项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事项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党委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对执行本办法的监督、检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执行本办法、利用审计部门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校领导和其他部门、院系负责人参加会议。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专项预算,由学校财务处予以保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处以上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教育部教审〔1997〕2号文中附件八《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根据党委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大校字〔2000〕58号《烟台大学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烟大校字〔1995〕125号《校办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两份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提纲
2.各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烟 台 大 学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07年1月26日印发
附件1
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提纲
一、任期内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及人员构成情况;
(二)本单位管理、教学、科研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任期内单位的财经管理情况
(一)本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单位财经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单位财经管理政策及收支使用(包括分配标准、比例)等公开、透明情况。
三、任期内单位的财务状况
(一)任期前后固定资产总额及增减变化情况,其中在本人任期内单位增加的固定资产总额情况(包括购置审批程序等);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有无损失浪费;
(二)每年单位财务的收入与支出情况,其中:
1.上交学校目标数额;
2.为改善单位条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
3.用于职工酬金、劳务、奖福利资金的数额;
4.用于其它方面的支出情况。
(三)任职期初和任职期末单位的各种经费的余额数;
(四)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并说明缘由及处理措施;
(五)单位年度创收计划、项目及完成情况与盈亏状况。
四、任期内单位的重要经济决策及效果、效益情况
(一)任期内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二)本单位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重大经费支出(包括对内对外借款、融资投贷等)的审批程序和执行效果、效益情况;
(三)有无经济决策失误与重大损失浪费和违规投资等。
五、任期内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一)本人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经制度,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二)单位的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及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行为;
(三)单位的各项收入中有无乱集资、乱收费行为;
(四)单位掌握、管理、使用的各类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五)本人勤政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任期内的主要成绩、问题与建议或拟整改措施。
附件2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结果如何;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三)办学经费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有无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五)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是否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八)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九)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
(十一)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论证,使用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二)各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验收、报增、调拨、维修、报废、回收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类资产是否账表、账卡相符,是否安全完整;
(四)各项教学、科研设备费等的管理使用情况和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五)购置2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等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议标;
(六)有无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七)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
(九)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如何;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是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资产占用费和水电暖等费用;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
(八)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基建财务、材料和设备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七)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
(八)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学校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财务管理状况如何;
(二)各类资产是否帐实相符、安全完整,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搞经营实体;
(三)是否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四)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
(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应交学校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
(七)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八)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九)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一)后勤财务、材料和物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
(十三)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院、系、所、中心、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是否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三)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四)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五)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六)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
(十)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七、学校(或学校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经营、财务工作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产品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利润和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如何,对外投资的效益怎样,有无重大失误;
(四)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五)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六)学校或委托审计的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