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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设备退税的相关情况说明

时间:2017-04-28 17:06:52

国产设备退税的相关情况说明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一、公告第九条明确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2016年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公告第十条明确规定: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设备照片、存放地点等)。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通过或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3日内开具的普通发票。

公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上注明的税额。

公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不得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二、根据上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规定,为了高质量高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我校相关的国产设备退税业务,请各单位相关人员克服困难,尽量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详细资料。

现将各院系配合办理国产设备采购退税业务需提供的资料列示如下:

(一)根据公告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限定在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3日、专门用于教学科研的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在此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需配合提供如下资料:

(1)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

(3)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纸质版及电子版各1份)。

(二)公告发布日(2017年3月14日)以后,国产设备采购需要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将不再办理增值税退税业务。

凡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的国产设备退税业务,各单位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1份;

(3)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纸质版及电子版各1份)。

三、注意事项

1.根据税务相关规定,采购国产设备只有硬件设备可以退税,在开具发票时,如有一台设备是由软硬件共同组成的,须在发票上分行显示金额。例如:发票第一行硬件类XXXX元,第二行软件类XXXX元。不能合开在一起,笼统显示为软硬件一套共计XXXX元。

2.增值税发票的数量单位如果写成“批”、“宗”、“见明细”等,需要提供明确的发票购物清单。

3.采购国产设备办理增值税退税金额的合同金额不应当包含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等。如上述费用包含在合同总金额中,须在合同中明确标明运费、安装费等具体金额。

4.采购合同中如果同一台设备是由硬件和软件共同组成,也需要分别明确列示出硬件和软件的相应金额。

如需要进一步咨询涉及国产设备退税的具体事宜,请联系会计核算科,电话:6902489,联系人:李娜。

附件:XX单位办理增值税退税业务国产设备清单

财务处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