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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08号)

时间:2012-08-08 09:51: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5年6月8日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三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

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2.相关性原则。凡与高校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3.分类核算原则。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按学校性质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必须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二章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

第五条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其中人员费用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养费、福利费、劳务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它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设备折旧。

第六条生均培养成本指高等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平均成本。

第七条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结。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学生、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生、来华留学生、函授、网络教育生等各类学生。不包括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种形式短期培训班(时间为半年以下)学生。其中:

(1)在校本科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不作为第二学士学位生,以免重复计算。

(2)未在本条类别中列明的学生,均计入“其他学生”,包括中等专业教育生等。

第八条教职工总数,指高等学校内从事教学、科研、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管理员、资料室资料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绘图、摄影、仪器修理、模型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等;外聘专家或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九条基本工资,指高等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第十条津贴,指高等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第十一条奖金,指高等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第十二条社会保障缴费,指高等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其它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第十四条公用支出,指高等学校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招待费和其他公用支出。

1.办公费,指高等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为进行科学实验购置的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材料费用等。

2.水电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3.取暖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等。

4.邮电费,指高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5.交通费,指高等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等。

6.差旅费,指高等学校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费等。

7.会议费,指高等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8.培训费,包括高等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培训支出。

9.福利费,指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0.劳务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劳务费用。

11.租赁费,指高等学校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的费用等。

12.物业管理费,指高等学校开支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

13.维修费,指高等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14.招待费,指高等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15.其他公用支出,指高等学校用于上述第1至14项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支出。包括诉讼费、会员费、工会经费、其他杂费等。

第十五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高等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其中离退休费包括离休费和退休费。

第十六条助学金,指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生活费补贴,以及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其中:专项奖学金是指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支出,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二)设备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其它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应提折旧额。

第三章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项目及相关核算

第十九条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

第二十条标准学生数。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成人脱产班学生、预科生、进修生为1,博士生为2,硕士生为1.5,来华留学生为3,函授、网络教育生为0.1,夜大等其他学生均为0.3。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人数。教职工人数根据行政人员比例、定编人数和生师比三项指标先后顺序进行审核,不重复进行。

1.行政人员比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校部党政机构人员编制可按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6-10%掌握),高于15%则按超比例行政管理人员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低于12%不核增支出。

2.单位定编人数。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则按超编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支出水平相应核减支出,未突破编制不核增支出。

3.生师比。标准学生与教学人员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综合、民族、师范、工科、农、林、语文、财经、政法等院校确定为18:1,医学院校16:1,体育及艺术院校11:1,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员数、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生师比=标准学生数÷(专任教师数+外聘教师数×0.5)

第二十二条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3%、2%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支出要相应核减,未达到标准的要核增。其中工资总额主要指基本工资和津贴。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审核。

第二十三条维修费。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大修缮费用(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招待费。招待费审核标准,地方管理高校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2%”,中央(部门)管理的高校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超出的要进行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第二十五条其它公用支出。其它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六条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学校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差额为负数的(即拨款额大于支出额的),本项目计为0。

第二十七条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调查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二十八条设备折旧。设备按分类折旧率(专用设备按8年、一般设备按5年,其它设备均按10年折旧)计提折旧。按设备购置年限已经提取完折旧的设备,不再计提。

第二十九条房屋建筑物折旧。各年房屋建筑物应提折旧统一按当年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总值的2%(50年折旧期)计提。其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屋建筑物可按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科研费用。按科研费用的30%计入成本。如能分别计入具体成本项目,则在该项目中直接核减;否则,按科研费用占学校教育总支出比例的70%相应核减教育培养成本各项目支出。

第三十一条短期培训支出。能够单独计算的短期培训收入与支出,应从学校教育总收支中剔除;短期培训支出无法计算的,按短期培训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扣减总支出及各项目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