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法律法规 > 省内财经制度 > 正文

关于建立办学项目审批与收费政策衔接机制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59号)2

时间:2012-08-08 10:59:00

关于建立办学项目审批与收费政策衔接机制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15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现就建立办学项目审批与收费政策衔接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办学项目审批与收费政策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鉴于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有着严格的政策界限和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今后,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同意招生的办学项目,凡需单独明确收费标准的,应与物价、财政部门沟通,对核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政策依据、可行性及其影响等进行分析研究,避免已批准招生的办学项目因收费政策不明确或不能调整收费标准影响办学和招生。沟通方式采取共同调研、座谈、文件会签等方式,具体沟通方式由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具体事项商定。凡未经事先沟通而审批的办学项目,物价、财政部门将不予核定新的收费标准。

二、严格收费政策

(一)严格限定收费标准适用范围。对新的办学培养模式,应先在社会信誉好、认知度高、办学实力较强的学校试点。核定的学费标准应仅限于批准试点学校试行,其他学校不得参照执行。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办学项目和招生规模的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招生规模,避免一哄而上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二)从严核定收费标准。要完善国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体现政府对公共教育投入和服务的职责。非义务教育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经费投入与收费管理机制。收费标准应根据办学项目的性质,严格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要规定试行期限,试行期满后,再根据成本监审情况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严格收费报批程序。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招生的项目,按照相关收费管理规定,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的,学校应在3月底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转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凡3月底前未申报的,当年不予批复。需填报收费审批或备案表的,应在每年5月底前,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报批或备案;5月底前未申报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复或备案。学校申报收费标准和备案,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加强监督检查

学校在招生和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物价、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对办学情况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办学要求、虚假宣传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办学项目,停止其招生资格;对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办学项目  收费政策  衔接机制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