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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

时间:2013-12-10 09:01:00

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3]136

各高等学校,省直各部门,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学费标准专业类别

根据教育部现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学费标准专业类别由现行的5类调整为文史类、理工农类、医学类、艺术类4类。将现行体育外语类中的体育学划入理工农类,外语类划入文史类,文法财经类中的经济学、管理学类划入理工农类(详见附件1)。

二、优化收费结构

(一)优化专业之间学费结构。文史类每生每学年由现行3400元调整为4000元,其中外语类由现行4800元调整为4000元。理工农类中的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由现行3600元调整为4500元,经济学、管理学类由3400元调整为4500元,非体育院校体育专业由现行4800元调整为4500元。医学类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4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专业由现行6000元调整为8000元(详见附件2)。艺术院校艺术专业、体育院校体育专业、中外合作专业、校企合作专业按现行政策执行。取消热门专业上浮10%的收费政策。优势学科、特色专业和高职院校品牌专业的学费标准由高校提出申请,省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优化高校之间比价关系。省属博士授予权高校、优质特色高校学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5%左右,“211”“985”工程建设高校上浮15%左右;国家级示范类、骨干类高职院校学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实行学分制收费试点高校年度基本学费标准,可在同类高校同等专业年度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具体标准由高校提出申请,省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落实奖励资助政策措施

各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要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每年确保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5%,足额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建立全额助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生活费。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价格决策专家评议制度。相关部门联合设立高校收费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实行学分制收费和优质学科、特色专业收费政策的高校进行评估,增强价格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建立教学评价和奖助情况公示制度。教育部门要建立教学评价制度,加强对高校办学质量监管;定期开展高校资助政策落实和资助资金提取、使用情况的督导和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确保奖励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三)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要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资金管理、收费年度审验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依法规范高校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高校要建立内部收费管理机构,完善收费员、价格调研、价格公示、价格台帐等收费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实施。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9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831。学费标准提高的,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学费标准降低的,新生、老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标准。

附件:1.学费标准专业类别调整前后对照 2.山东省普通高校学费上限标准.doc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