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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大校字〔2006〕241号烟台大学关于加强校内财务管理的决定

时间:2012-03-19 09:51:00

 

烟台大学文件

 

 

烟大校字〔2006〕241

 


烟台大学关于加强校内财务管理的决定

 

为贯彻烟台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校财务具体情况,特作以下决定:

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校事业计划及筹集经费的可能, 编制学校综合预算 (含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预算充分考虑学校综合财力的承受能力,坚持综合平衡的原则。调整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二、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为充分调动院系积极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自主理财、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以提高校一级财务的统筹调控能力, 确保学校人员经费和运行经费, 使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 财务处对全校财经活动实施集中管理, 未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非法人单位不得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三、学校按照学生人数、岗位数、编制数核定各院系经费。经费核定总的原则是根据学校“十五”期间学校建设发展情况,结合“十一五”发展规划,以“十五”末学校用于各院系教学业务、学生工作、教职工岗位津贴和专项经费等各项实际开支为基数,在保证总量不减少的情况下,“十一五”期间各院系的经费除学校负担的工资和岗贴外,按照生均经费数、岗位经费数结合学生缴费情况和教职工编制情况核定和下达。

四、各院、系(所、中心)实行集中核算、二级管理。为最大程度的发挥各院系在理财用财方面的自主权,确保学校的各项收入到位,投入到位。各单位拥有从预算经费切块中分得的经费、创收提成经费、从科研经费中提取的酬金、各项戴帽下达的专项经费以及其他属于单位支配的收入的相应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各院系由财务处统一核算财力,不得在银行开立帐户, 也不得将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的款项存放在其他帐户内。各院系要确保教学、科研经费投入到位,确保学生专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经费。院系要建立预决算制度,对学校和本单位教职工负全责。院系预算要经院系教代会审议,报学校批准后实施。院系要建立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措施,确保经费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学校对各院系的财务管理实行领导和监督,通过财务检查、年度审计、任期审计等措施,确保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实行经费与学生收费挂钩,按照本院系学生实际交费核拨各项经费,欠费自负。实行项目经费申报制度,实验室建设、教学设备购买等经费根据学校集中评审情况核拨。

五、各独立核算单位应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 凡使用学校资源(包括人、财、物,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应合理计价, 向学校交费。独立核算单位在实行全额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上交利润或分成。应上交管理费、利润或分成,水、电、暖、房屋场地占用费,通信费等统一上缴学校财务,代发人员经费仍实行先缴后发的办法。

六、学校实行部门经济责任制。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行一支笔签报制度,对本单位依法组织的收入应按照学校管理的规定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不得在学校财务部之外另立银行帐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和重大支出项目,不得搞赤字预算并对本单位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负责。非法人独立核算二级单位应及时、足额完成学校核定的年度上缴学校任务。学校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并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学校将依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没有履行经济责任者,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烟台大学

                            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06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