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大校字〔2007〕46号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
和《烟台大学关于大额资金
使用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和《烟台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 台 大 学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07年3月23日印发
烟台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避免财经工作失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会计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烟台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
第二条 本经济责任制是指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财务处处长及各单位负责人和基层财会人员的多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是指各级负责人和基层财会人员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在有关经济活动中按规定行使的权利,按规定履行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财务处处长作为日常财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国家财经政策、财会规章制度指导下,负责学校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基层会计人员从事具体财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烟台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是加强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将据此对干部进行考核。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及财务处有权对各级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烟台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制定的原则是:坚持“严格、透明、公平、效益、服务”的财务方针和“上一级管好下一级、上一级带动下一级”的原则,制定各级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制。
第一章 校长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是学校经济行为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负责审定学校重要经济决策、分配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校内各类经济分配政策、收入提成比例、津贴标准和评定方法等均须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负责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及自筹基建计划、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
第九条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校内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维护国有资产产权,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 负责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及重大经济决策的审批,对于超出日常预算的大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工程、自筹基建项目,重大对外投资、入股、信贷及担保等项目,均须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负责依法审定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立方案,校内所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和二级核算单位,须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批准方可成立。
第十二条 负责建立健全校内会计监督制度。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奖励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 负责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签定。
第二章 主管财务副校长经济责任制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主管财务副校长负责制,协助校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学校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方针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确定预算编制的具体原则;审定预算具体内容;监督预算的执行;审议预算调整方案,对超出预算的支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负责拟订资金筹集方案;下达各项收入指标;拟定资金使用方案;严格控制资金使用,保证支出合法、真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组织和领导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制止校内乱收费现象。
第十九条 组织和参与学校重要经济决策、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校内各级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负责参与重大支出项目及重大经济决策的审批,保证超出预算的重大经济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审议学校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与审查。
第三章 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长是学校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严格进行会计核算;保证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参与制定学校经济计划和远景规划;参与学校各项经济政策、分配制度的审议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具体组织制定校内财经政策,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财务制度;规范学校的财经行为;依法管理学校的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负责组织预算的贯彻实施,保证学校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负责落实学校的各项收入;保证收入预算积极稳定;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监督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制止“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负责严格控制财务支出,将学校各类支出全部纳入综合财务预算中;保证支出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不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重复、虚列支出,挤占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超预算的支出项目须按程序向主管副校长汇报。
第三十条 负责处理学校债权债务经济事项;及时协调各种纠纷和遗留问题,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周转。
第三十一条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督,防止学校教育资源的浪费与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利用财务数据提供可行性研究资料。
第三十三条 参与审议、核定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校内统一收费;监督和规范收费行为;负责组织收费许可证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经济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制定校内资金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发现问题,限期纠正;规范校内结算中心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 负责对处内工作岗位的设置和调整;负责人员的聘任,轮岗交流;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本处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督促、总结本处工作。
第四章 机关各部门经济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机关各部门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将依法组织的收入纳入学校统一核算,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机关各部门不得在学校财务部之外另立银行帐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九条 机关各部门应维护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条 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和重大支出项目。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的经济责任制是:
除履行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责任外,应履行以下责任:
1.对全校的仪器设备、房地产等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2.对学校的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3.负责学校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的界定审批工作。
4.配合财务处进行国有资产、仪器设备采购、专项经费的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基建处的经济责任制是:
除履行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的责任外,应履行以下责任:
1.对基建项目和投资计划负责,基建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计划必须经学校批准,属于学校自筹的基建项目应及时将年度基建计划报学校财务处。
2.在教育厅批准的基建项目和投资计划内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
3.负责学校专项维修经费工程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4.配合财务处进行基建经费的核算,按工程进度付款。
第四十三条 后勤处的经济责任制是:
除履行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的责任外,应履行以下责任:
1.代表学校对后勤服务实体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进行管理。
2.核定后勤服务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金额和数量,监督后勤服务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
3.审核后勤服务实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负责上报学校批准。
4.负责核定后勤集团各实体核拨经费,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5.配合财务处进行后勤系统经费的核算与管理,对后勤服务实体的会计核算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 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 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负责人(以下称单位负责人)指教学、科研单位的院长、系主任、所长、馆长、中心(部)主任等。
第四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依法组织的收入应按照学校管理的规定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七条 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不得在学校财务处之外另立银行帐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 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和重大支出项目。
第五十条 单位负责人不得搞赤字预算并对本单位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章 非法人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 非法人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负责人(以下称单位负责人)在校长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经费管理权限内支出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非法人独立核算二级单位的重大项目支出和对外投资必须经过严格论证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非法人独立核算二级单位应及时、足额完成学校预算核定的年度上缴学校任务。
第七章 校办产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校办产业负责人(以下称负责人)代表学校对企业实施管理,依法经营。
第五十七条 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八条 负责人对外行使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负责人应及时、足额完成学校预算核定的年度上缴学校任务。
第八章 基层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
第六十条 遵守国家财经政策与法规;协助处长执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处理日常经济事项。
第六十一条 负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对校内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参与编制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
第六十三条 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类收入,将学校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管理。
第六十四条 负责对流动资金的管理,逐月核对并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逐项检查并妥善保存现金;对财务专用章和收款票据、印鉴及支票实行分人保管,妥善保存。
第六十五条 负责审核监督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并坚持“一支笔”审核制度;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负责人审批权以外的各项开支。
第六十六条 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 负责编制和上报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第六十八条 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移交工作;不得故意销毁会计档案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十九条 负责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软件,及时进行维护。
第七十条 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必须具备从业资格。
第九章 奖 惩
第七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并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学校将依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行为,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党员干部管理规定和人事任免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五条 对没有履行经济责任者,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未履行经济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其法律、行政及经济责任。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