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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大校字〔2007〕23号 烟台大学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2-04-25 11:39:00

烟大校字〔2007〕23号

 

 


烟台大学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审计监督和经济管理,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7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是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是学校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校和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定期研究、部属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督促和检查审计结果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解决审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其独立的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学校应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7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审计工作的需要,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编制,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形成审计、会计、工程等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审计队伍,并相对保持稳定,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可以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兼职审计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履行审计职责,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应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和进修的时间,并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省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所属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任期期间或离任经济效益、经济责任;

(十一)上级审计机关及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部门审签:

(一)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学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运用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三)参加学校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学校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意见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根据学校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确定由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学校的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拟定审计工作方案。被审计单位应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与财务收支有关会计资料等。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应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完整、准确地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五)审计组实施终结,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一并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该领导应在二十日内批复,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负责监督执行。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并把审计结果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审计部门。

(七)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该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分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提请复审。

(八)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九)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审计法规和本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门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证明、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审计法规和本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烟大校字〔2002〕105号)同时废止。

 

 

烟  台  大  学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