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大校字〔2007〕29号
烟台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和管理,保障工程项目投资的合理、合法使用,保证工程结算审核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鲁教审字〔2004〕4号)和《烟台大学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以国有资产和自有资产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对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节约资金。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有效地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内容: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及各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建设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论证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的问题;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方式、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的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等;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合规。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用定额是否准确,计费的子项内容有无调整和取舍,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工程变更有无依据、是否真实,工程类别的套用是否与实际相符,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四)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内容执行,有无概(预)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的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七)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等问题;
(八)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情况;库存物资是否账实相符;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不清等问题;
(九)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十)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
(三)工程决(预)算书和相关的文字说明及工程量计算的底稿;
(四)施工图纸、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和有关施工记录等;
(五)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或协议、标书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六)自工程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形象进度拨款资料、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七)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八)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应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具体办法是:
(一)参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对标的拟定的合规、合理性,对招标全过程及承包合同签订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二)基建工程项目的决算,由基建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送审计部门审核;对投资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决算的审计,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在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委托业务一律由审计部门负责;
(三)校内各单位修缮工程项目的决算,由修缮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送审计部门审签;
(四)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其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五)工程项目不论投资多少,对未经审计部门审签的决算,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一周内要将意见反馈给审计部门,过期则视为同意审计结论。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对查出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烟大校字〔2004〕93号)同时废止。
烟 台 大 学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