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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活动审批手续的通知

时间:2016-06-30 08:37:22


烟大校发〔2016〕1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活动审批手续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委专项巡视组边巡边改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财经活动审批手续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深化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改革,明确经济责任制,加大监督制约力度,增强财务运行透明度,建立健全财经活动全过程、全方位规范运行新机制,学校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5月12日开始,各学院和直属单位凡涉及经费预算管理、专项经费管理、收入支出管理、资产出租出借或有偿使用管理等各项财经业务,全面实行学校统一规定的会签制度,所有经费项目的预算编报、执行进度、政府采购、结余结转和收支监管活动,必须由各学院或直属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和书记两人共同签字审批。凡涉及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资产管理、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需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的专项经费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会签审核程序。凡是签批手续不全或违反相关财经管理制度规定的财经业务,财务处一律不得办理。

二、严格实行财经活动事项逐级审批制度。各二级单位凡涉及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经济活动或重要财会业务事项,必须严格履行逐级审批制度,按照学校议事规则和管理权限,分别报请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科研经费报销审批仍按照《烟台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5〕64号)有关规定执行。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加强支出审核,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等途径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列或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发放给个人的劳务费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和发放标准,通过个人实名银行卡发放,原则上不允许现金发放。科研合作项目的外拨经费要严格履行合同审核手续,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凡是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或实验材料等,必须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四、各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学校管理层级、经费预算指标、经费使用规定和经济责任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好审核人员必须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严格审核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紧密结合,确保各项经济活动规范运行、严格高效。

 

 

烟台大学

2016年5月19日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