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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专项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暂行规定

时间:2016-06-16 11:41:00

 

教学专项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暂行规定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

2006年学校试行二级管理体制改革,从2007年开始,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学校专门从生均教学业务费中按150元/生的核定标准下达教学专项经费。教学专项经费包含“师资培训费”和“课程建设费”2个分项,学校未对各学院“师资培训费”和“课程建设费”具体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界定,由各学院根据各自的师资培训和课程建设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分配比例来编报项目预算。

为进一步加快学校预算管理体制综合改革,统筹规范师资培训工作,优化整合课程建设资源,充分发挥教学专项经费的引领示范效应,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学校研究决定,改变2007年以来试行的原教学业务费定额拨款方式,自2016年开始正式实施新的教学专项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参照近几年的教学专项经费预算下达总限额,学校按照略高于往年年度预算指标的原则,暂定每年400万元的经费额度,用于实施新的教学专项经费管理体制改革。

一、师资培训费

(一)人事处设立“师资培训费”

学校研究决定从2016年开始,在人事处原有项目“师资培训费”暂增加“师资培训费”每年50万元,由人事处处长负责审核签批。一是用于教师攻读学历、学位的相关费用支出;二是用于国内访问学者的相关费用支出。具体要求如下:

1.攻读学历、学位教育经费。根据《烟台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4〕50号),教职工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报销50%的学历、学位进修学费 (最多不超过2万元)。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鲁财行〔2005〕56号文件精神,学位进修人员只可享受一次学费补助,《烟台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4〕50号)颁布前已经进行过在职学历、学位进修,或已经按照老办法报销相关费用的,视为已享受一次学费补助,再次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和第二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2.国(境)内访问学者项目经费。参照《山东省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07〕53号)和烟台大学2016年5月16日第5期校长办公会纪要的有关规定, 按照访问学者类别和访问学者条件要求完成国内访学进修任务后,执行每人半年1万元、1年2万元的报销标准,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派出教师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学费等费用。学校每月提供的1000元补助仍然维持不变。

(二)教务处的教师发展中心设立“教师培训费”

学校研究从2016年起,在教务处下属教师发展中心每年暂增设“教师培训费”50万元,由教务处处长负责审核签批。主要用于教师发展中心组织教师参加校内培训和短期校外培训,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各类提升教师教学能力的短期培训项目。

二、课程建设费

(一)设立学院“课程建设费”专项

自2016年开始按照各学院现有招生专业数,以每个专业每年3万元的标准拨付“课程建设费”。由各学院院长和书记实行联签制,共同负责审核签批。

(二)设立学校“课程建设费”专项

自2016年开始学校设立“课程建设费”专项,由教务处处长负责审核签批,统一用于全校慕课等在线课程建设。

(三)课程建设费使用要求

“课程建设费”的支出内容必须与课程建设直接相关,主要包括购置相关课程建设资料、录制课程视频资料和试题库建设等方面。差旅费、办公费、市内交通费等与课程建设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课程建设费”专项中列支。

 

附件:各学院按招生专业核拨的课程建设费拨款明细表

 

 

                       人事处   教务处  财务处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