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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科特区经费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8〕21号)

时间:2018-06-27 14:59: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特区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促进立项学科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财经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特区经费来源包括:学校划拨的学科特区专项建设经费以及立项学科从其他渠道取得的用于学科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学科特区经费实行立项管理,要在广泛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经费分配方案。

第四条  学科特区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均要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管理学科特区建设经费的领导机构,学校每年投入学科特区建设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统筹规划,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参与管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学科特区经费用于以下支出:

(一)学科平台建设费。包括学科建设所必须的实验室等学科平台的建设、维修、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室原材料、图书资料、数据库、信息化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学科梯队建设费。包括国内外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培养;学科成员特别是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培训。

(三)科研活动费。包括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及评审、成果出版发表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

(四)人才培养费。包括提升学生特别是研究生的创新研究意识、研究能力等方面的支出。

(五)学术交流合作费。包括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及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方面的支出。

(六)学科特色建设。为加强学科特色建设,各学科可利用学科建设经费资助自行设立科研项目、教改项目、培训项目等,资助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教学改革等相关学科建设工作。

(七)日常费用。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发生的会议费、材料费、差旅费、岗位补助等方面的支出。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项目经费。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与学科建设直接有关的专家咨询、论证等其他支出或其他应急经费等。专家咨询、论证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学科特区建设或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学科特区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每个立项学科须按年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对主要用途进行概算说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后,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有关部门论证,报校学科特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特区经费使用由立项学科负责人和学科特区所在学院院长共同审批;预算外经费使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各种费用报销均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特区学科建设中涉及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等政府采购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查评估及考核

第十条  每年十一月上旬,学科特区立项学科所在学院及学科带头人需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取得成效等进行自我考核与评价,并将学科建设计划及其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等情况形成自评报告,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提交学校。

第十一条  学科特区立项学科所在学院及学科带头人每年应定期向学科团队、所在学院、学校汇报经费预算、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并接受监督。学校每年将各学科的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将定期对经费使用和管理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特区经费进行动态调整。对执行效果不当、弄虚作假、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浪费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责令予以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轻重减、停拨或扣回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剩余经费调拨给其他经费使用规范、效益高、建设成效明显的立项学科。至“十三五”建设期结束,学科特区经费未使用部分,学校根据建设绩效确定继续使用或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