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确保收费合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55号)、《关于规范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6号)、《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0号)等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项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费以及经批准实施的学校内部管理和服务性收费、学校统一垫付的(如水电暖、宽带等)代收费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不含校内独立法人及经学校批准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依法合规”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全校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审议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对收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经济责任制管理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收费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收费项目的日常管理及费用的收缴、核算工作,对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报批、检查、年审及款项收取等实施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拟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初审校内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申报设立(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落实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费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校内管理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收费备案制度,做好收费公开工作。
(四)及时做好校内各项收费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积极配合上级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和校内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六)负责学校收费专用设备的配置、管理工作。
(七)负责收费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指导开展收费业务。
(八)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领购、登记发放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校涉及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校内所有收费项目的单位为收费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接受学校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培训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考务费。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设立或调整、变更,由校财务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客观实际,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一)学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等收取学费。
各类无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的学生,根据上级规定,其学费收取标准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定这部分学生学费标准时,招生的二级学院需填写《烟台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1)或《烟台大学函授(自考)专业学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2),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审批。
(二)住宿费。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向提供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
(三)考试考务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考务费。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委托、方便学生生活和成本补偿原则制定。
(三)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捆绑收取。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立项
校内各单位需要设立内部管理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时,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原因、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方式、执行期限等。同时提交有关收费依据(如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成本测算表等),填写《烟台大学收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等相关材料。
2.初核
财务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对各单位提交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设立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无政策依据或依据不充分、不合理的不予提报。
3.审批
初核合格的收费项目,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按规定需要报上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要严格履行报备手续。
4.公示
财务处将学校审定通过(或经上级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校正式文件公布。
5.执行
各收费项目具体责任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收或督促服务对象直接向校财务缴费。
第十四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学生教材及学习资料费、水电暖和网络宽带费等。
(二)代收费不得不分情况强行统一收取。学生教材及学习资料费,只向自愿使用学校统一提供教材及学习资料的学生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加收任何额外费用;水电暖和网络宽带费,对在校生只收取有单独计量数据、且超出规定免费数量(学杂费中已包含)的部分,不得额外加收任何费用。对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或校外单位和人员,根据情况,应同时加收一定比例的管、线损耗和管理费用。
(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参照服务性收费执行。
第十五条 培训费的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确定。
培训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学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的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由业务承担单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后,由业务承担单位按规定标准执收或督促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向校财务缴费。
经营性培训费指校内各单位以学校或学院等二级单位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的培训费用。培训费具体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制定,由财务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核定后,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执收。经营性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参照服务性收费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的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通过招标确定,依照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收费项目的变更与撤销。
凡是涉及新增、减少、撤销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按立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费用收取
第十八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由财务处统一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财务处授权,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实施收费行为。学校目前采用无现金缴费方式有:银行转账、校园统一支付平台、POS机刷卡、微信公众号等。
服务性收费、培训费等收费项目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到学校财务入账时需填写《烟台大学服务性收费项目缴费明细表》附件4。
第十九条 校内具体责任单位执收的,必须经财务处授权,严格按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执收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收费资料的统计整理工作,每天要与财务处核对收款信息。执收单位可采用校园统一支付平台、POS机刷卡(借用时需填写《烟台大学财务处POS机借用单》附件5)、银行转账等方式。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贷款或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须持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办理贷款或缓缴手续(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的退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时间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在校生每学年学习时间按照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全额退费;在校时间超过半个月(含)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四条 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月计退专业注册学费,按未修读学分计退学分学费。研究生按研究生处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学费;全日制本科(专)生以教务处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学费。住宿费以社区管理中心提供的退房时间计退。
第二十五条 退费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关学院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凭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到财务处收费中心办理退费。
第六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票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申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税务发票。各单位须严格执行《烟台大学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领购、登记发放和缴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私自印制或购买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领购、登记发放和缴销管理。各单位经批准执收的,须按规定持审批报告,到财务处办理票据领用手续(需填写《烟台大学票据申领表》附件6),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并按规定缴销收费票据。
第七章 非税收入分配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二级单位创收的积极性,学校对二级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实行收入分配制度,具体比例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分配给各二级单位和部门的资金,使用时必须编报年度预算,严格按预算管理使用。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和纪监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各项收费的执行和票据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 学费缴费率纳入各二级学院年度绩效考核,缴费率低于100%的,欠缴学费数将从下一年度单位预算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经检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烟台大学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3]3号)、《烟台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烟大校发〔2009〕38号)和《烟台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烟大校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烟台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费标准审批表
2.烟台大学函授(自考)专业学费标准审批表
3.烟台大学收费项目申报表
4.烟台大学服务性收费项目缴费明细表
5.烟台大学财务处POS机借用单
6.烟台大学票据申领表
附件1:
烟台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费标准审批表
填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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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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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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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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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项目 |
学历 性质 |
招生情况(人/年) |
收费标准 |
备注 |
招生计划 |
实际招生 |
实际报到 |
申报 |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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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测算 |
该项目增加的成本,最后须折算为生均增加成本。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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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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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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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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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初核 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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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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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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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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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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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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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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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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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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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烟台大学函授(自考)专业学费标准审批表
填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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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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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名称 |
学历 性质 |
招生情况(人/年) |
收费标准 |
备注 |
招生 计划 |
实际招生 |
实际报到 |
申报 |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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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测算 |
该项目增加的成本,最后须折算为生均增加成本。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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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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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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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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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初核 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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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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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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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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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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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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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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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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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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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烟台大学收费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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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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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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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项目 |
标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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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文件或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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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简介 (附合同或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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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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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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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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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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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承诺 |
我(单位)郑重承诺:保证该收费项目真实,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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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网银 |
转账 |
汇款 |
PO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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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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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意见 |
负责人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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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初核意见 |
负责人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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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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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收费项目简介指收费的简要内容、金额、数量、收费期间等内容。
2、收费申请须另附成本测算明细表,包括收费项目的标准、组成该标准的成本核算等。
3、本表一式两份,财务处和申报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4:
烟台大学服务性收费项目缴费明细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 |
数量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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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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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
附件5: 烟台大学财务处POS机借用单 申报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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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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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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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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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是否备案(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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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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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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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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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承诺 |
我(单位)郑重承诺:保证该收费项目真实,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收费。被授权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被授权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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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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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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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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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财务处和借用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6: 烟台大学票据申领表 |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票据类别 |
票据号码 |
票据张数 |
返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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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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