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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规范的说明

时间:2013-09-06 16:46:00

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规范的说明

 

省直各部门,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启动以来,我处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向各部门和预算单位进行了反馈,并就预算单位反映的有关情况与各部门和代理银行进行了沟通。经研究,现就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有关支付业务作如下规范。

一、关于预算单位委托银行代发业务

(一)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预算单位,采取委托银行代发方式向职工个人账户支付工资、津补贴、报销款等资金时,应规范录入《授权支付凭证》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1、收款人全称:在本单位全称后面加括号注明“代发资金”字样。例如:“山东省财政厅(代发资金)”。原收款人直接填写代发银行名称的,可继续填写代发银行全称。

2、收款人账号:填写代发银行提供的内部代发账户账号。收款账号信息必须完整、准确、规范,不得为空、随意简写或以其他数字代替。

3、收款人开户行:填写委托代发的具体银行网点名称。收款银行信息可以使用简称,例如:“工行趵突泉支行”,但必须规范、准确,不得简单以“工行”、“建行”等代替。

4、用途摘要:注明代发资金的具体时间、项目和用途。例如:“代发*月份工资”、“代发*月份津补贴”、“代发职工个人报销款”等。

(二)预算单位在办理代发业务时,应事先向代理银行提供真实、完整的代发账户信息;办理支付时,应同时提供代发明细情况。预算单位拒绝提供的,代理银行可拒绝办理支付。

(三)预算单位已实行财政统发工资,但仍有部分职工需要代发工资,或因其他原因需向职工个人支付资金的,应实行委托银行代发方式,并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关于预算单位现金提取业务

(一)预算单位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时,应在《授权支付凭证》收款人中填写本单位全称,在预置的“现金提取项目”枚举菜单中选择具体的提取项目,并在用途摘要中对现金的使用用途作进一步说明。

(二)预算单位年度提取现金总额不得超过全年基本支出预算的3%,单日提现不得超过3万元。考虑到全年现金提取限额标准自今年下半年起执行,自今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预算单位提取现金总额不得超过全年基本支出预算的1.5%,上半年提取现金数额不再合并计算。从明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全年3%的限额标准,并通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事前控制。

(三)预算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单日或累计超过限额标准提取现金的,应按照《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13]18号)和《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大额提取现金有关核准规程的通知》(鲁财库[2013]23号)规定,报省财政厅国库处核准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现金提取业务。

    三、关于支付凭证收款信息录入问题

(一)预算单位应主要采用“正常支付”方式使用转账支票支付资金,事先获取完整的收款人信息并准确录入《授权支付凭证》,并与录入支票的有关信息一致。

(二)预算单位采用“限额支付”方式使用转账支票支付资金的,在支票结算后,代理银行应补录收款信息。确实无法获知对方收款人账户信息的,可要求预算单位协助提供第一收款人的账户信息,预算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对采用“限额支付”方式的支付凭证,我厅将重点核查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三)代理银行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预算单位录入支付凭证的收款信息和资金用途等进行规范性审核(公务卡还款凭证除外),提醒单位规范录入,并与支票信息核对一致。对拒不纠正的,可拒绝办理支付业务。

四、关于预算单位缴纳公积金等其他业务

(一)预算单位办理缴纳公积金业务时,应在用途摘要中注明“缴纳*月公积金”字样,并完整、规范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收款账户信息。

(二)预算单位应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办理水电费、通信费、邮寄费等原通过实有资金账户办理的代扣代缴(小额借记)业务,不得再将资金转入基本户或其他账户。预算单位应与代理银行签订规范的三方代扣代缴协议;代理银行完成代扣代缴业务后,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补制支付凭证;预算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补制支付凭证。

(三)预算单位办理缴纳省级非税收入业务时,必须在用途摘要中注明非税收入的具体名称。暂规定:收款人统一填写“山东省财政厅”,收款账号填写非税收入执收代码,收款银行填写办理缴纳业务的网点银行名称。例如:

收款人:山东省财政厅

收款人账号:00-38452

收款人开户行:工行趵突泉支行

用途摘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预算单位按规定向党费、工会和公积金账户划款时,应事先向代理银行提供收款账户信息和省财政批准开设账户手续的复印件。代理银行在预算单位办理支付时,应核对收款账户信息,如不一致可拒绝办理支付。预算单位党费、工会和公积金账户如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并提供省财政审批账户手续的复印件。

(五)预算单位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向本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账户划款的,应按规定事先报省财政厅国库核准。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代理银行不得办理支付。

各部门、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反映。联系人:陶亮,联系电话:82669714,内网邮箱:陶亮/国库处/财政厅/sdcz@sdcz,外网邮箱:13553198111@163.com

 

 

 

 

                        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