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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分类处理意见

时间:2013-09-06 16:54:00

山东省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

分类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压缩结余结转的有关要求,现对省直部门各类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提出如下原则性处理意见,供参考:

一、对基本支出结转,继续用于该单位基本支出,首先用于增设机构、增编增人、增资等产生的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

二、对项目支出结余,包括对按原规定用途已无法实施或项目已实施完毕形成的结余(含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结余在财政国库的,收回省财政;结余在单位账户的,与单位预算紧密结合,提出具体使用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动支。结余资金应首先用于增编增人、增资和单位其他必需支出,并相应抵顶经费拨款安排数额。

三、对项目支出结转,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因2012年预算下达时间晚、当年无法支出的结转,由单位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明确支出具体时间表,到期仍未支出的,收回省财政。

2、对跨年度项目、当年无法全部支出形成的结转,可按原规划继续执行。督促部门在编制跨年度项目预算时,要制定分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分年安排预算,避免形成结转。尤其是政府采购项目,要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进度、质保金等因素,合理编制分年预算,确保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完毕。

3、对因项目执行进度慢形成的结转,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明确支出具体时间表,到期仍未支出的,收回省财政。同时,督促部门在编制2014年预算时,充分考虑结转情况,统筹编制预算,相应抵减经费拨款数额,并加强项目规划论证,确保项目可执行,为加快支出进度创造条件。

4、对结转在财政国库两年以上的项目资金,不论何种原因形成的,一律收回省财政,如确需继续使用,重新申请。

四、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要按规定程序调整用途。

另外,对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结转和事业基金,要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中,与财政拨款紧密结合、捆绑使用,加快支出进度,减少资金闲置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