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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鲁财企[2013]60号)

时间:2014-01-21 10:04:00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企〔2013〕6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编报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

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鲁财企〔2008〕2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5日


 

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范围为省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省财政厅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省国资委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省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政府直接持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进行测算。

第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依据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加强与省级公共预算的有机衔接。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资金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预算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编制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收支测算准确完整,预算安排真实合法。

(二)收支平衡原则。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三)统筹兼顾原则。预算编制要从全局出发,区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条  省级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省属企业提出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2.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3.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4.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5.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6.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7.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8.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财资企预01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企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相关内容;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表(财资企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明细内容。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项目计划报相关省级预算单位,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3.年度预算收入规模及分类;

4.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5.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6.预算支出项目的说明及依据。

  (二)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财资预01表);

2.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3.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表(财资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三)省属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将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编制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

  1.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重点;

  2.预算编制范围;

  3.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收入、支出预算具体编制说明);

  4.其他说明事项。

  (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财资预总01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财资预总02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总03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4.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表(财资预总04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分为准备、编制、批复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每年7月起,省财政厅向省级预算单位下发编制下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省属企业收支项目计划的通知。

(二)编制阶段。每年8月底前,省属企业将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项目计划报相关省级预算单位,并抄报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随同省本级公共预算(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核,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批复阶段。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省级预算单位;省级预算单位自省财政厅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所监管省属企业,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省级预算单位和省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因政策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鲁财企〔2008〕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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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