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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普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问题的说明

时间:2014-03-24 10:33:00

关于省级普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有关问题的说明

 

省直各部门: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不断深化,财政直接支付业务量逐步增大,为确保省级普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高效和安全,规范业务流程,方便单位操作,提高执行效率,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说明所指普通专项资金是除政府采购支出、工资支出以外,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普通项目支出。

二、普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对象是项目实际用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用款方”),原则上不得直接支付到本级所属单位或下属二级单位,进行资金二次分配。预算指标文件明确要求,属应急款项及项目用款方确系本级所属单位或下属二级单位的除外。

三、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简要流程

1. 单位在集中支付系统内,依据预算指标,向省财政厅国库处,逐级报送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待批复。

2. 单位在集中支付系统内,依据国库处批复的用款计划,向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逐级报送资金支付申请,待审核。

3. 单位在系统内报送支付申请并确认数据发送成功的同时,下载、填制、打印《山东省省级普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连同《财政普通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说明》(附表2)以及项目合同(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各一份,一并报送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

4. 支付中心确认审核支付手续齐备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纸质支付申请、合同(协议)等审核资料与支付系统内报送的电子申请,进行审核;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批量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财政零余额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内部转账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用款方账户。

5. 资金确认支付后,预算单位定期到单位零余额代理银行,领取《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三、财政直接支付特殊情况说明

1. 因合同(协议)所列或单位提交的项目用款方信息有误等导致退票的情况,单位需出具《财政普通专项资金直接支付退票重新支付说明》(附表3),注明退票原因,加盖公章,与更正后的支付申请一并送达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2. 对于财政补助预算单位用于化债还贷的项目支出,除按上述规定报送审核资料外,还需提供借贷双方签订的《贷款到期还款通知书》或《提前还贷偿息通知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因资金支付流程有诸多环节,单位至少要在还贷偿息到期日十个工作日之前报送支付申请等相关手续,否则逾期所产生的责任由单位负责。

3. 于工程建设类的项目支出,项目合同(协议)中,所列工程建设分包商账户信息不作为审核内容,所签合同(协议)的乙方是工程项目用款方,其账户信息作为资金支付审核的主要内容。

4. 对于工程建设、科研等大型项目支出中,含有差旅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列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零星支出,应申报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按财政授权支付或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5. 对于陆续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普通专项资金,如有特殊要求,将根据具体政策和规定,对审核支付依据和相关内容视情做出调整,另行通知。

 

附表1 《山东省省级普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汇总

申请表》

附表2 《财政普通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说明》

附表3 《财政普通专项资金直接支付退票重新支付说明》

附表1  附表3可登录以下邮箱地址下载使用:

      邮箱名:czt312 @ 163.com

      密  码:czt123

                        

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