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大校字〔2007〕26号
烟台大学院(系、部)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院(系、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规范院(系、部)经费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7号令)、《高校财务制度》和《烟台大学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院(系、部)经费,是指学校年初切块给院(系、部)的预算经费和自创收入等;独立设置的文经学院按协议上交学校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院(系、部)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院(系、部)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院(系、部)经费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各院(系、部)加强对财务、预算经费、自有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院(系、部)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经费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收支平衡、“收支两条线”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六)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七)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八)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九)按照合同或协议应上交学校的款项;
(十)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十一)学校领导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部门在对院(系、部)经费实施审计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七条 院(系、部)经费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对院(系、部)经费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电子数据资料。
第九条 院(系、部)的预算经费审计时,应当按照《烟台大学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 台 大 学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