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大校字〔2007〕27号
烟台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7号令)和《烟台大学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事业性或企业性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不同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审批、鉴定、核算、盘点、清理和使用成效的考核及检查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四)审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新增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购置是否经过公开招标,议标;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科研费、捐赠、调拨、自筹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专项经费等增加的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二)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企业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物、卡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它资料,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烟台大学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固定资产审计暂行办法》(烟大校字〔2004〕92号)同时废止。
烟 台 大 学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